杜传梅、张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27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财保55号
申请人:杜传梅,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杜传梅与被申请人张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杜传梅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顺名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110********;开户行: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存款8万元。杜传梅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顺名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110********;开户行: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存款8万元。
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杜传梅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