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风香与董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4418号

原告:李风香,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凯凯,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李风香与被告董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风香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风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李风香负担。

审判员李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