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05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5877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丽丽,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803元。

审判员刘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靳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