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楚瑜油品有限公司、张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楚瑜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南、烟台路西001幢01单元01-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ACYW9Y。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凯,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楚瑜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425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数额较少,采取继续查封措施;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丰华
审判员路伟
审判员王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