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
刘某来与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0350号
原告:刘某来,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1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
原告刘某来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2023年9月11日,原告刘某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来负担。
审判员李良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