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袁兆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邢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1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2460号

原告:袁兆见,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邢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邢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5232N。

法定代表人:袁玉龙,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袁兆见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邢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通知袁兆见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袁兆见在本院通知后,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兆见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郝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邵明轩

书 记 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