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龙、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102民初8926号
原告:徐龙,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79号盛祥家苑7号楼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133号(海滨五路西、连云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256106.
法定代表人:吴国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山东圣宏(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龙诉被告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由被告支付原告契税、办证费762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2014年10月7日向被告交纳契税、办证费7628元,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已于2020年向贵院起诉,贵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原告直接向日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契税、办证费6627.73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2014年10月7日给付被告的契税、办证费7628元,被告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
被告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对账,截止2023年8月2日,被告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龙办证费、契税共计7628元,被告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若被告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付款义务,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还款逾期违约或未足额清偿,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可就第一项中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本次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预付,被告于2023年8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席秀梅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俊一
书 记 员逄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