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日照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0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91财保123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乐,经理。

申请人刘某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裁床1台、缝纫机50台、检针机1台、烫台机1台、裁刀机2台、空调6台,保全价值300000元。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裁床1台、缝纫机50台、检针机1台、烫台机1台、裁刀机2台、空调6台,保全价值300000元。

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潘维莉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