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樊某刚与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8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03民初474号
原告:樊某刚,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樊某刚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樊某刚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樊某刚负担。
审判员张洪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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