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某光与张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82民初1402号

原告:王某光,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王某光与被告张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光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某光承担。

审判员李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