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于某与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82民初2255号

原告:于某,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严某,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何肖飞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伍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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