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刘某某与XX公司、X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9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民终5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丽丽,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兰颖,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XX公司、X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3民初18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24年5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本院减半收取2163.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孙敏

审 判 员马延萍

审 判 员田丽娟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郝苗

书 记 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