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灵宝市****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马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01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1021民初375号
原告:灵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被告:贺某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原告灵宝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贺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李雅杜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唐萌
书 记 员孔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