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崔某丽与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办结日期:2024.12.1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1102执6153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丽,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某德,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崔某丽与被申请人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2024)鲁11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6666元,转本案执行费666元,剩余案款46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支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4)鲁11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崔某丽与被申请人胡某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