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官某琳与日照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9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2650号

原告:官某琳,男,200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勋,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治同,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军,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官某琳诉被告日照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官某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官某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凡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