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某钊、日照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2839号
原告:张某钊,男,1966年4月6日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傲,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钊与被告日照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钊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钊负担。
审 判 员郝岩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卜晓菲
书 记 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