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

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印务中心与山东易和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娟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9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4884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印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169号)。

负责人:安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和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

被告:王某娟,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宁,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苓,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王某训,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印务中心与被告山东易和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娟、王某苓、王某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印务中心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印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印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魏培培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