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凌某江与刘某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5519号
原告:凌某江,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英,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凌某江诉被告刘某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凌某江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凌某江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凡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