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岳某恬与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6149号
原告:岳某恬,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芝(系原告岳某恬母亲),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梅,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岳某恬与被告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恬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某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冀平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