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岳某恬与宋某伟甲、宋某伟乙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9905号
原告:岳某恬,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芝(系原告之母),女,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伟甲,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宋某伟乙,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郭某晶,女,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原告岳某恬与被告郭某晶、宋某伟乙、宋某伟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岳某恬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恬负担。
审判员魏培培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