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9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民特17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荣。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胡见荣,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某皂村委)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某皂村委申请称,申请依法撤销日照仲裁委员会(2023)日仲字第054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某皂村委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3)日仲字第0548号裁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事实上,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过协议,也没有给被申请人支付过任何工程款项,涉案工程实际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应当由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与申请人无关。《王某皂安置区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投标、签订、履行等过程,申请人均未参与,均由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直接交流,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相关的工程款项均是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虽然有申请人的盖章,但均系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名义参与,是街道办事处为便于工程的顺利推进,出面协调由申请人盖章,申请人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合同的实际发包人、履行人不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了解并知悉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了解并知悉案涉人员张某中的身份,其实际为第三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人员,被申请人知悉案涉人员张某中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保关系,但隐瞒拒不提供;同时被申请人还隐瞒拒不提供合同招投标、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交流的聊天材料,最终造成仲裁员不能查清合同实际签订、履行的发包方,仅以盖章的合同认定合同实际签订、履行的发包方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答辩称,1.本案不存在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持有该类型的证据,并且在仲裁程序中故意隐瞒拒不提交。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的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合同的约束。3.申请人在施工合同中是作为建设方以及发包方的身份,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中为其施工代表,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是由张某中加盖王某皂安置区项目部的公章确认,相关的验收证明也是由张某中以及加盖安置区项目部的印章,申请人认为的款项支付情况不足以影响认定本案发包方主体以及付款责任主体的这一事实,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某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称:2019年5月,王某皂村委就其建设的王某皂安置区高低压配电工程与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为该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额暂定4392527.01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约定竣工验收完成付至完成产值的75%,结算完成累计付款至97%,剩余3%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早已投入使用。2020年12月24日,王某皂村委委托第三方完成结算审计,最终结算数额为4548861.69元,现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截止2021年9月17日王某皂村委最后一次付款,王某皂村委尚欠工程款144092.79元,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王某皂村委支付工程款144092.79元及利息(利息以144092.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仲裁申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王某皂村委承担。庭审中,某某公司放弃仲裁请求第二项中关于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的主张。

仲裁庭于2023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24年2月29日,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日仲字第0548号仲裁裁决:王某皂村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092.79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5日起,以7626.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22年1月17日起,以136465.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仲裁受理费4282元、处理费100元,由王某皂村委承担;上述费用某某公司已预交,由王某皂村委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某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申请人王某皂村委主张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知悉案涉人员张某中的劳动合同但隐瞒拒不提供,还隐瞒拒不提供合同招投标、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交流的聊天材料,造成仲裁员不能查清事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情况仅为被申请人掌握,且在仲裁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故申请人王某皂村委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街道王某皂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王东坤

审判员王蓉

审判员刘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