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282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宾宾,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十一街坊5号楼3单元4号,现住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当巷组290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4年5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5月16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2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宾宾犯失火罪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群才、罗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宾宾及其辩护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宾宾因其父母不同意其进行餐饮项目投资而不满,当晚20时36分开始在灵宝市清华园小区南楼中单元4楼东的家中阳台处将上述投资项目资料等进行焚烧,后被其父母制止,至20时50分熄灭。当晚21时27分黄宾宾从卧室拿出一件速干短袖衣服朝客厅方向走,边走边掏出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上述衣服,因衣服迅速燃烧烧到其手,黄宾宾便将燃烧的衣服扔出掉落在客厅沙发上,引燃沙发后致使火势增大引发火灾将其家中物品烧毁,火灾造成黄宾宾母亲何翠芳被困房中死亡,黄宾宾及其父亲黄军团烧伤,并造成清华园小区楼道及邻居石某房屋受损。
2024年5月17日,被告人黄宾宾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后黄宾宾出资对上述楼道及邻居石某房屋受损处进行了修缮,取得上述楼道物业管理方及邻居石某的谅解;被害人何翠芳、黄军团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黄宾宾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宾宾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军团、石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姚某柳、武某增等人的证言,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分析材料,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火灾事故登记表及接警记录、火灾调查报告、花费清单及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宾宾与家人产生矛盾后点燃资料和衣服等物品发泄不满情绪,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宾宾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宾宾积极对受损房屋及楼道等进行修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宾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宾宾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宾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黄宾宾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黄宾宾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黄宾宾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黄宾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黄宾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黄宾宾免于刑事处罚或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宾宾与家人产生矛盾后点燃资料和衣服等物品发泄不满情绪,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宾宾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宾宾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宾宾积极对受损房屋及楼道等进行修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宾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宾宾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