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282民初1491号
原告:冯某,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原告冯某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张某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年11月30日,被告以在山西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原告现金37,200元,约定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借贷关系是虚构的,涉案款项实为原告自愿参与一起经营项目的投资款,原告也没有向答辩人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不成立,本案中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借贷合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月份,被告介绍原告上外地考察某项目并推荐原告进行投资,原告遂通过微信向该项目人员韩某某转账37,200元,后续投资无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遂于2024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张某借冯某37,200元,特此证明”,后原告持此条据起诉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未能调解成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初期虽无借贷合意,但双方在介绍投资活动中产生纠纷后,被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承诺偿还原告投资款项,系被告自愿承担还款义务的表现,且意思真实,可以作为原告的债权凭证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7,2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3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保全费392元,共计757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肖飞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伍晓飞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注明法官联系方式)。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判后告知时,应告知具体的法院名称)。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注明法官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