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建;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82民初2314号

原告:建换玲,女,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3********,住灵宝市川口乡湾底村3组2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娟平,女,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5********,住灵宝市新华东路五街坊6栋1单元3号。

原告建换玲与被告许娟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换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建换玲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向原告承诺投资未来健康可以挣钱;2023年8月18日,被告把原告叫到灵宝函谷大酒店的一个房间,叫原告交纳8000元,说是需充值到网站,但钱交纳后,被告说网站打不开了,让原告在家等候消息。后原告等不到被告信息,找到原告要求退钱,原告借故推诿,原告后找弘农路派出所寻求解决,告知此案系经济纠纷,让原告到法院起诉处理。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欺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换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建换玲。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王项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苗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