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温某;殷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4763号之一

原告:温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贞、张紫薇,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国。

被告:苏某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中诉被告殷某国、苏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中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某求撤回对被告苏某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中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山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中撤回对被告苏某山的起诉。

审判员胡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