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温某;殷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4763号之一
原告:温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贞、张紫薇,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国。
被告:苏某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中诉被告殷某国、苏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中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某求撤回对被告苏某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中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山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中撤回对被告苏某山的起诉。
审判员胡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