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某;李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1023民初2262号

原告:李**,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刘**,男,生于1968年4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组,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68********。

被告:陈*,男,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

原告李**与被告刘**、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在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熊际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冯松

书 记 员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