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张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102民初14580号

原告:张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冀平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