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某波与日照某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3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121民初193号之一
申请人:李某波,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某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
被申请人:申某,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人李某波与被申请人日照某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水电公司)、申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鲁1121民初193号民事裁定: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水电公司、某某银行存款32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波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水电公司、某某银行存款3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丁娇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晓凤
书 记 员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