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沈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9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1民终3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某前合庄村45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沈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锦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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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范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