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效力冲突的法律适用研究

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两名女儿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2020年8月,王某某另行订立自书遗嘱,以大女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决定将案涉房产全部由大女儿继承。2021年5月王某某去世后,两名女儿因房产继承产生争议。
二、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确立了遗嘱最新优先原则,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但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后订立的多份遗嘱,其效力认定需结合新旧法律衔接规则分析。以下以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冲突为核心,分情形展开:
(一)四类典型情形的法律适用
1. 全部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后
- 情形特征:所有遗嘱的订立行为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
- 法律适用: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2. 旧法时期公证遗嘱+新法时期自书遗嘱
- 情形特征:公证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旧法时期),自书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后(新法时期)。
- 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三条,直接适用《民法典》,以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3. 旧法时期多份遗嘱+新法时期死亡
- 情形特征: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
- 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核心是“遗嘱订立行为”还是“被继承人死亡事件”?
- 观点一(旧法适用说):遗嘱订立是关键法律事实,若所有遗嘱均形成于旧法时期,且被继承人未在新法施行后作出新意思表示,应适用原《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 观点二(新法适用说):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核心触发事件,死亡事实发生于新法时期的,继承纠纷应适用新法。此观点更契合《时间效力规定》的立法目的。
- 本文立场:采纳观点二。理由在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有效遗嘱行为(法律行为)”与“被继承人死亡(法律事件)”两个要件。当死亡这一核心法律事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规则,应适用《民法典》,后立的自书遗嘱可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
4. 全部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
- 情形特征:遗嘱订立与被继承人死亡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
- 法律适用:适用行为时法律即原《继承法》,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二)核心法理: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
《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或持续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基准。在遗嘱继承中:
- 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思表示);
- 法律事件:被继承人死亡(触发继承开始的法定要件)。
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最终确立,是“遗嘱行为”与“死亡事件”共同作用的结果。若死亡事件发生于新法时期,即便遗嘱行为形成于旧法时期,该继承所涉的“法律事实”已持续至新法阶段,故应适用《民法典》。
三、本案结论
本案中,王某某的公证遗嘱(2015年)与自书遗嘱(2020年)虽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其死亡事实(2021年5月)发生于新法施行后。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应以2020年8月的自书遗嘱为依据分割遗产。此结论既符合法律规则,亦最大限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最终真实意愿。
四、相关法律规范
-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时间效力规定》
-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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