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问题解答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相关问题
1. 劳动者撤回离职申请的效力认定
问题: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因用人单位受疫情防控影响延迟复工,未能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劳动者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理后续手续,不影响解除行为的生效。因此,对劳动者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提出离职至实际办结离职手续期间,若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其实际出勤情况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2. 劳动报酬计算偏差引发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问题:用人单位因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少发或漏发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计算标准客观存在一定不明确性。若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政策存在合理认识偏差导致报酬支付争议,且“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认定需经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的,可认定用人单位主观上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对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3. 未提供防护用品引发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问题: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向返岗劳动者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
解答:除以下特殊情形外,对该项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 劳动者所在岗位日常需接触病原体,或从事医护、检疫、防疫、消毒等特殊工作;
-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直接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作。
上述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防护用品而未提供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相关问题
4.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处理
问题:用人单位依法合规复工复产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持?
解答: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应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经用人单位催告、劝导后,劳动者仍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处理
问题: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信息,拒不配合检查、隔离或治疗,或拒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行为,且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程度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或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精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特殊用工形态下的责任承担
6. 劳动者临时借用期间的责任主体
问题: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该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
解答: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出借单位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的补偿办法进行约定,但任何排除或免除出借单位法定主体责任的约定均属无效。
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始终秉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原则,持续加强对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确保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尺度与国家最新法律政策精神保持一致。若本解答所依据的政策发生调整,两机构将及时研究并予以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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