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退伙/2026-04-09

合伙联营退伙执行困境:从终本裁定看风险应对

合伙联营中退伙协议的履行是保障出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具体执行案例,为联营方提供规避执行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专业指引。

一、退伙协议生效后,执行受阻的核心原因

根据(2021)豫1329执1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退伙协议纠纷经一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需退还申请执行人出资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四项措施:

  1. 送达执行通知与财产申报要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 网络查控无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 实地调查无结果:“通过实地走访及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 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终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合伙联营中规避执行风险的3项关键措施

1. 签订退伙协议时明确担保条款

建议在合伙协议或退伙协议中约定财产担保条款,例如要求对方以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退伙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续执行时可直接处置担保财产,避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2. 诉讼阶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起诉时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若申请执行人在一审阶段(2020年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在判决生效前就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3. 终本后持续跟踪财产线索

法院裁定终本后,申请执行人需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 每6个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变动;
  • 关注被执行人的经营动态、对外投资等信息;
  • 发现财产线索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退伙纠纷执行困境的延展建议

合伙联营的核心风险不仅在于退伙协议的效力,更在于履行能力的保障。除上述措施外,建议联营方在合作初期就通过股权质押、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锁定出资安全;若发生退伙纠纷,可优先通过调解确定分期履行方案,并约定逾期利息,增加被执行人的违约成本。

若您正面临合伙联营中的退伙、出资返还等纠纷,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执行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济南
领域:合伙联营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329执10号

判决书内容:

魏明哲、焦东栋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29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魏明哲。
被执行人:焦东栋。
申请执行人魏明哲与被执行人焦东栋为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魏明哲与被告焦东栋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二、被告焦东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明哲出资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焦东栋负担。因被执行人焦东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及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焦东栋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东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魏明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东栋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东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东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焦东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发现被执行人焦东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吴瑞峰
审判员张朝风
审判员吕志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源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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