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退伙/2026-04-09

合伙联营退伙纠纷执行困境与应对指南(1)

合伙联营中退伙协议的履行保障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2021)豫1329执10号执行裁定书,为联营伙伴提供执行阶段的风险防范与权益救济路径。

一、退伙纠纷执行难的常见表现

退伙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拒不履行出资款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法采取四项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1. 文书送达与财产申报环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 网络查控无结果:"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 实地调查无收获:"通过实地走访及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执行阶段的权益保障措施

针对执行不能的情况,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 信用惩戒措施:法院已"向被执行人焦东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东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融资行为
  2. 终本后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发现被执行人焦东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 执行异议权利:"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合伙联营的事前风险防控建议

为避免类似执行困境,联营伙伴应在合作初期做好风险防范:

  1. 签订完善的合伙协议:明确退伙条件、出资返还方式及违约责任
  2.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对合伙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或设立共管账户
  3. 留存对方财产线索:在合作期间注意收集对方不动产、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信息
  4. 约定担保条款: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措施保障退伙出资返还

退伙纠纷的执行困境提醒联营伙伴,除关注实体权利外,还需重视执行阶段的权益保障。建议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执行保障条款,并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财产保全、悬赏执行等方式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城市:济南 领域:合伙联营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329执10号

判决书内容:

魏明哲、焦东栋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29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魏明哲。
被执行人:焦东栋。
申请执行人魏明哲与被执行人焦东栋为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魏明哲与被告焦东栋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二、被告焦东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明哲出资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焦东栋负担。因被执行人焦东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及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焦东栋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东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魏明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东栋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东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东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焦东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魏明哲发现被执行人焦东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吴瑞峰
审判员张朝风
审判员吕志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源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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