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2026-04-12

因“性格不合、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法院:证据不足,

案件回顾

1990年,刘某与位某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按民俗举办婚礼并同居,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子女(均已成年)。2021年,刘某以“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暴躁且经常殴打自己,经劝解无果”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小儿子抚养权(实际已成年)及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位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虽因琐事吵架,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程度;
  2.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及“感情彻底破裂”;
  3. 判决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以案说法:离婚诉讼的核心——“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法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 证据要求:主张“家暴”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仅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 调解前置:法院会优先调解,若双方有修复可能(如子女已成年、无重大矛盾),通常不会直接判离。

本案关键启示

  1. 证据意识:起诉离婚时需提前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暴的报警回执、医院诊断书、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等);
  2. 理性对待:首次起诉离婚若未获支持,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概率通常更高;
  3. 子女抚养:本案中小儿子虽原告诉请抚养权,但因已成年,法院未对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成年子女不存在抚养权争议)。

相关问答

  1. 问: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会直接判离吗?
    答:不会,法院会缺席审理,但仍需原告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否则可能驳回诉求。

  2. 问:“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吗?
    答:需结合具体情况,若仅因日常琐事争吵,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程度,法院一般不判离。

  3. 问:主张对方家暴需要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鉴定报告、证人证言、施暴方的书面悔过书等。

  4. 问: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多久可以再次起诉?
    答:需等待6个月后(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王圣艳,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3民初127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位某,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位佳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双方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位雪佳,生于1992年3月10日,儿子位雪峰生于1998年8月28日,小儿子位佳乐生于2003年3月16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暴躁,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经亲朋好友劝解无果,现无法生活在一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位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双方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位雪佳,生于1992年3月10日,儿子位雪峰生于1998年8月28日,小儿子位佳乐生于2003年3月16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生气吵架,但是双方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为家庭尽到自己的义务,夫妻能够和睦相处。且本次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柴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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