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2026-04-12

因“性格不合、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法院:证据不足,

王圣艳

王圣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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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王圣艳律师:离婚纠纷 ——13年专注高净值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只办婚姻家事一类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圣艳律师,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婚姻家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婚姻家事以外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领域,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离婚纠纷及关联案由。 王圣艳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修,深度参与家事案件研析,为专攻离婚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讲师团”主讲人,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婚姻财产风险隔离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裁判规则研判》《跨境婚姻财产争议的证据链搭建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审判》《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山东省内少数持续输出婚姻家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王圣艳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由王圣艳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财产追踪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5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王圣艳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团队整体核心诉求实现率达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与家族企业资产混同、跨境财产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88%。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离婚纠纷案件超8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持股、境内外资产混同、家族企业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交织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婚姻家事专业团队”,王圣艳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王圣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离婚纠纷及关联案件总计836件,细分案由如下:离婚纠纷52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58件,抚养权纠纷98件,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32件,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纠纷8件,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2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跨境财产追索、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多重代持资产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以下为三则典型案件(均经隐私脱敏处理): 案例一:出轨、存款转移、房产分割、千万级资产 案件情节:男方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存款800万元转移至第三方账户,并隐匿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双方育有一子,涉案资产总额约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王圣艳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男方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账户信息,锁定资金流向;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两套房产及第三方账户内资金;庭前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在庭审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男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及过错。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男方存在转移财产及过错,依法判决女方分得婚内共同财产70%(约840万元),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案例二:家暴、股权分割、抚养权争夺、涉外因素 案件情节:女方长期遭受男方家暴,男方持有家族企业股权,且双方在境外拥有存款账户,涉案资产约3000万元,女儿8岁。 律师办案动作:王圣艳律师指导女方收集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股权分割,申请资产评估及调查取证调取工商内档及境外账户信息;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股权结构及资金流向,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男方存在家暴过错,依法分割股权及境外资产,女方分得60%财产(约1800万元),并争取到女儿抚养权,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案例三: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全额回款 案件情节:离婚判决中认定男方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30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男方拒不履行,且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办案动作:王圣艳律师代理女方申请强制执行,并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参与执行异议听证,提交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且不属于案外人财产。通过庭审辩论及类案检索论证异议不成立。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驳回案外人全部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万元,女方于判决外额外获得此笔财产分割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圣艳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王圣艳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17%,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20余封、定制锦旗3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9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200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配偶财产转移、复杂股权分割或跨境抚养权争议,欢迎预约济南市天桥区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济南王圣艳离婚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案件回顾

1990年,刘某与位某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按民俗举办婚礼并同居,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子女(均已成年)。2021年,刘某以“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暴躁且经常殴打自己,经劝解无果”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小儿子抚养权(实际已成年)及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位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虽因琐事吵架,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程度;
  2.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及“感情彻底破裂”;
  3. 判决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以案说法:离婚诉讼的核心——“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法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 证据要求:主张“家暴”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仅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 调解前置:法院会优先调解,若双方有修复可能(如子女已成年、无重大矛盾),通常不会直接判离。

本案关键启示

  1. 证据意识:起诉离婚时需提前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暴的报警回执、医院诊断书、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等);
  2. 理性对待:首次起诉离婚若未获支持,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概率通常更高;
  3. 子女抚养:本案中小儿子虽原告诉请抚养权,但因已成年,法院未对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成年子女不存在抚养权争议)。

相关问答

  1. 问: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会直接判离吗?
    答:不会,法院会缺席审理,但仍需原告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否则可能驳回诉求。

  2. 问:“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吗?
    答:需结合具体情况,若仅因日常琐事争吵,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程度,法院一般不判离。

  3. 问:主张对方家暴需要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鉴定报告、证人证言、施暴方的书面悔过书等。

  4. 问: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多久可以再次起诉?
    答:需等待6个月后(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王圣艳,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3民初127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位某,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位佳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双方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位雪佳,生于1992年3月10日,儿子位雪峰生于1998年8月28日,小儿子位佳乐生于2003年3月16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暴躁,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经亲朋好友劝解无果,现无法生活在一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位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双方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位雪佳,生于1992年3月10日,儿子位雪峰生于1998年8月28日,小儿子位佳乐生于2003年3月16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生气吵架,但是双方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为家庭尽到自己的义务,夫妻能够和睦相处。且本次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柴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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