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2026-04-12

王圣艳律师解析:男方重婚家暴转移财产,离婚多分财产如

关键词: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重婚、家庭暴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过错赔偿

一、案情回顾:丈夫重婚又家暴,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多分财产

张某甲(女)与戎某甲(男)结婚多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甲起诉离婚,主张戎某甲存在两大过错:

  1. 重婚: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戎某甲与案外人林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家庭暴力:张某甲提交医院病历、诊断报告、伤情鉴定书等证据,戎某甲当庭认可实施家暴。

此外,张某甲主张戎某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向林某甲转账200万元、向非婚生子女转账100万元;
  • 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林某甲、非婚生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
  • 大额资金转出至保险公司、案外人账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张某甲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要求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无过错方获60%份额

(一)过错赔偿:重婚+家暴,支持10万元精神损害

戎某甲主张“已受刑事处罚,不应再赔精神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赔偿),结合家暴造成的轻微伤、长期精神折磨等情节,酌定过错赔偿金10万元(一审判20万,二审调整为10万)。

(二)财产分割:转移财产+照顾女方,女方分60%

1. 核心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 法院认定的“转移财产”行为

  • 向林某甲转账200万元(未用于夫妻生活);
  • 向非婚生子女转账100万元(无合理解释);
  • 为林某甲、非婚生子女购房支出100万元(登记在对方名下);
  • 30万元以下无明确用途的支出,酌定30%用于非婚生子女及林某甲生活(因戎某甲长期与林某甲同居)。

3. 财产分割结果

  • 房产:张某甲分得3套(价值896万),戎某甲分得2套(价值194万),张某甲需补偿戎某甲房屋差价242万(按6:4比例);
  • 车辆:张某甲得宝马,戎某甲得雷克萨斯+三菱,戎某甲补偿张某甲5万元;
  • 存款:戎某甲需支付张某甲976万(转移财产+账户余额的60%);
  • 股票:戎某甲补偿张某甲178万(股票价值的60%)。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这些细节决定能否多分财产!

1. 哪些“过错”能让你多分财产?

  • 法定过错:重婚、家暴、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证据支撑,如刑事判决、伤情鉴定、报警记录);
  • 转移财产:大额资金转给第三方(尤其是出轨对象、非婚生子女)、隐匿存款/房产、低价转让财产(需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产权登记证明)。

2. 如何证明“转移财产”?

  • 银行流水:重点查大额转出(如本案30万以上)、频繁向同一人转账;
  • 房产/车辆登记:是否有财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如本案林某甲名下的房产);
  • 消费记录:是否有大额支出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如给第三者买奢侈品、旅游)。

3. 多分比例怎么定?

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如重婚比偶尔家暴更严重)、转移财产金额(占共同财产比例)、双方经济状况(如女方无收入需倾斜)。本案从一审7:3调整为二审6:4,因考虑到戎某甲需抚养非婚生子女。

4. 过错赔偿和多分财产能同时主张吗?

可以!过错赔偿是“额外补偿”,多分财产是“对转移行为的惩罚”,两者不冲突(如本案张某甲既获10万赔偿,又分60%财产)。

四、律师提醒:想多分财产,你得这样做!

  1. 提前固定证据

    • 家暴:及时报警、做伤情鉴定、保存病历/照片;
    • 重婚/同居:收集对方与第三者的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照片、子女出生证明;
    • 转移财产:申请法院调查对方银行流水、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2. 明确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产、车辆、存款、股票、投资收益等,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需证明是夫妻共同出资(如本案林某甲名下房产,需提供戎某甲的转账记录)。

  3. 避免“被转移”
    发现对方有转移迹象时,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防止财产被转移后无法追回。

五、总结:多分财产的关键是“证据+法律依据”

本案中,张某甲能多分财产,核心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重婚、家暴、转移财产,且法院严格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照顾女方原则。

如果你正面临离婚纠纷,想多分财产,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对方的过错/转移行为。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策略,才能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邓远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二、原告主张被告重婚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供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55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1992年期间,被告与案外人林某甲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告买下深圳市宝安区某小区18栋204房,开始与林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林某甲为被告生育一子一女。该判决认定被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与林某甲所生子女为戎某兴、戎某丽。
另,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医院病历、诊断报告、照片、鉴定书等,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三、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财产。
1、夫妻共同房产为:深圳市福田区美莲花园房产,登记为原、被告各50%份额,双方协商价值为221万元;深圳市福田区动力公司房产,登记为原、被告各50%份额,双方协商价值为136万元;深圳市罗湖区华港新村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协商价值为84万元;深圳市宝安区世纪春城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协商价值为539万元;深圳市宝安区灵芝新村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协商价值为110万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美莲花园房产由原告居住,灵芝新村房产由被告居住,动力公司房产、华港新村房产系出租,世纪春城房产为毛坯房。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同意华港新村房产及灵芝新村房产归其所有,其他房产归原告所有。
2、原、被告的车辆为:粤b×××××宝马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协商价值为145000元;粤b×××××雷克萨斯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协商价值为168000元;粤b×××××三菱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协商价值为12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粤b×××××、粤b×××××车由其使用,粤b×××××车由案外人林某甲使用;被告称粤b×××××车为被告使用,其主张该车及粤b×××××车归其所有。
3、被告名下银行存款。
(1)被告名下招商银行62×××88账户,余额13622.83元。原告主张该账户从2002年6月24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转出的37笔款项共计12265000元为被告转移财产,并要求分割。
经核查原告主张的37笔款项中,大额转账有:2004年8月10日转出30万元,显示为内部转账;2007年7月16日转出3笔共120万元,显示为内部转账;2007年9月9日转出2笔300万元,显示为内部转账;2007年11月22日转出给戎某兴、戎某丽各200万元,转出40万元显示为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2010年4月14日转给胡某100万元,同日胡某转回100万元,4月16日再向胡某建设银行43×××09账户转出100万元,被告称用于购买广东省惠来县华强广场房产,另根据原告提供的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显示,林某甲、戎某丽向惠来县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购房款570212元,并手写有胡某建设银行惠来县支行43×××09账号。
(2)被告名下招商银行52×××08账户,余额146786.18元。原告主张该账户从2007年11月28日至2013年5月11日期间转出20笔款项共计21903640元为被告转移财产,要求分割。
经核查原告主张的20笔款项中,大额转账有:2007年12月16日转出311886元,显示为戎某甲购房款,双方认可该笔款项用于支付首期款购买武汉山水龙城房产,被告表示该房产最终未购买,后首期款退回;庭审中,原告表示不主张分割该房产,要求分割购房首期款311886元;2007年12月20日转出2271434元,显示为付购房款,被告称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涉案的世纪春城房产,被告提供一份《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该笔款项支付给深圳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根据原告提供的《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显示,被告于2007年12月17日向深圳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世纪春城房产;2008年3月3日转给戎某兴、戎某丽各300万元;2008年4月9日转给杨某480320元;2008年4月23日转出两笔共1000万元至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9年4月23日转给林某甲200万元。
另查,被告招商银行62×××88账户于2007年11月22日转出给戎某兴、戎某丽各200万元,被告招商银行52×××08账户于2008年3月3日转出给戎某兴、戎某丽各300万元,2008年4月23日,戎某兴、戎某丽账户各转入499万元。
(3)被告名下建设银行72×××99账户,余额54282.52元。原告主张该账户从2008年1月4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转出款项共计4192106.61元为被告转移财产,要求分割。经核查原告主张的款项中,大额转款为2013年5月31日转给戎某兴一笔100万元,被告称系担心重婚刑事案件账户被冻结,故而转款。
(4)被告名下农村商业银行00×××38账户,余额182750.38元。原告主张该账户从2000年1月28日至2013年5月11日期间转出款项1349995元为被告转移财产,要求分割。
4、被告名下股票。经原审法院向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取资金对账单显示,截至2013年6月17日,被告名下某甲股票(证券代码****9)886股,某乙股票(证券代码*****0)156000股,资金余额为1558032.61元。
5、原告提供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变更信息显示,被告出资50万元,持有该公司股份为1.6666%,2001年6月28日,该1.6666%股份变更至案外人戎某冰名下。原告主张系戎某冰代被告持有该1.6666%股份,该股份每年的分红直接打入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要求分割该股权;被告称该股权已经转让,转让款用于家庭开支。
6、原告提供两份1997年8月8日《房屋租赁合同书》载明:深圳市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深圳市福田区美莲花园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从1997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合同期满后,除政府部门干预不能再履行合同外,被告继续拥有房屋2012年8月2日至2041年12月27日的使用权;经原审法院调取1999年4月20日《海韵花园物业租赁合同书》载明:深圳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宝安区翻身大道海韵花园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从1999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租期期满后,除政府部门干预不能再履行合同外,被告继续租赁该物业,从2014年4月20日至2049年4月19日止;原告据此主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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