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清东谈商品房预售合同配套设施违约纠纷中模糊条款应对
一、案情回顾:合同没写交付时间,逾期办证、面积差纠纷如何定责?
2014年7月,刘先生、庞女士与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博白县亮亮·腾龙府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但未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
后续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
- 开发商是否应直接交付不动产权证?
- 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过诉讼时效?
- 宣传资料中的“赠送面积”是否算合同内容,面积差价款是否该退?
二、法院判决核心要点:这些细节决定胜诉与否
1. 不动产权证交付:抵押状态下开发商无直接交付义务
原告因房屋贷款将产权证抵押给银行,产权证由抵押权人(银行)保管。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开发商直接交付产权证,原告应按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取回,故驳回“交付产权证”的诉请。
2. 逾期办证诉讼时效:以实际交付时间起算
合同未写交付时间,但被告提供的“入伙手续流程表”显示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法院据此计算:720日的办证期限截止到2021年2月1日,违约金诉讼时效从2021年2月2日起算3年。原告2021年8月起诉,未过时效。
3. 赠送面积:宣传资料“具体确定”即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宣传资料明确标注“建筑面积约130.8㎡,赠送面积约22.6㎡”,且用红/蓝标注全赠送(飘窗)、半赠送(阳台)位置。法院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销售广告中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具体确定”说明,对合同订立和房价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属合同内容。
最终计算:测绘面积143.32㎡中,广告承诺的全赠送飘窗4.7448㎡已被计入测绘面积,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原告多交的面积差价款78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LPR计算),开发商需返还。
三、购房者必知:这些痛点关键词要盯紧!
1. 合同条款类
- 交付时间空白:务必要求开发商明确“房屋交付日期”,避免以“入伙表”等模糊证据定责;
- 办证期限起算点:确认“交付使用后X日内办证”的“交付”是“约定交付日”还是“实际交付日”;
- 违约责任细化:违约金计算方式(日万分之一/固定比例)、免责情形(政府行为/不可抗力需明确举证责任)。
2. 宣传资料类
- 赠送面积凭证:保留带开发商公章/销售签名的宣传册、户型图,标注“全赠送/半赠送”位置;
- 要约认定标准:宣传内容需“具体确定”(如面积数值、位置标注),而非“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的模糊表述。
3. 产权登记类
- 抵押状态处理:贷款购房需明确“产权证由银行保管”,避免向开发商主张直接交付;
- 诉讼时效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从“办证期限届满次日”起算3年,及时起诉避免超期。
四、一句话问答
-
购房合同没写交付时间,逾期办证的起算点怎么定?
答:以实际交付时间(如入伙手续表、收房签字)为准,计算720日的办证期限。 -
开发商宣传的“赠送面积”没写进合同,能要求兑现吗?
答:若宣传资料对赠送面积的位置、数值“具体确定”,且影响房价和合同订立,可视为合同内容。 -
贷款买房的产权证在银行,能起诉开发商交付吗?
答:不能,合同未约定开发商直接交付义务,需按贷款合同向银行取回。 -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从办证期限届满次日起算3年,超过则丧失胜诉权。 -
面积差价款怎么算?宣传的赠送面积要扣除吗?
答:若赠送面积被计入测绘面积,需从总价款中扣除对应金额,多交部分可要求返还。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23民初4042号
原告:刘振明,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
原告:庞秀萍,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瑞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卫晴,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67772676XE。
法定代表人:秦振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振明、庞秀萍诉被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明、庞秀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瑞红、农卫晴,被告美力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振明、庞秀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申请办理博白县城锦绣东路078号亮亮·腾龙府小区3幢1单元250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交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7681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5860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要求计算至原告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之日止);3、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补面积差的购房款28049元,并支付原告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2521元(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2804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19年3月2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原告上述款项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博白县。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的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交付时间、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双方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进行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为原告办理该房的不动产权证,但是原告至今仍未取得该房的不动产权证。另,原告在向被告购买该房时,是根据被告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户型鉴赏”,该“户型鉴赏"明确允诺建筑面积约130.8平方米,赠送面积22.6平方米。并且对于相关赠送面积作出了显眼的标识,原告是信赖被告的该允诺,才购买的涉案房屋。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双方合同内容,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的面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原告无需再补面积差的购房款,也不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广西美力坚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交付原告无依据,被告作为担保的由原告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贷款人代领并留存涉案不动产权证。被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后将不动产权证交给贷款人持有,因此将不动产权证交给原告不属于被告应履行的义务;2、被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应计算违约金,如须调整应按已付房款总额的0.2%计算;3、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4、逾期办证原告方面的直接原因:原告不配合房屋检测、拒不缴交面积差价款、不及时交付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材料;5、政府行为造成项目用地面积改变、原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延误、房屋所有权首次办证登记延误;6、原告主张的户型鉴赏广告宣传资料不应作为赠送面积的依据,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出示的户型鉴赏广告宣传资料是由被告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出示,该宣传资料无被告公司印章也无相关人员签名,不能证明是被告印发,不能证明被告允诺向其赠送房屋面积。该户型宣传资料中原告提供的仅有几份原件,宣传资料中说明是装修后的效果图,不是购买时的赠送面积图文,图文明确清晰载明有关该材料的所载内容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原告主张的所谓赠送面积仅是原告的错误理解。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美力坚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物业管理。2014年7月1日,原告刘振明、庞秀萍与被告广西美力坚公司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博白县,建筑面积130.8平方米,每平方米3506.15元,总价款458605元;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给被告,原告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被告提供的入伙手续流程表显示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
另查明,原告刘振明、庞秀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借款用于购买案涉房屋,以案涉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4月28日,案涉房屋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该不动产权证在贷款人处存放,待原告还清贷款再返还。
再查明,被告制作的亮亮国际·腾龙府小区3号楼2户型广告宣传资料中,标有“建筑面积约130.8㎡,赠送面积约22.6㎡,装修后面积约153.4㎡”,宣传资料上附户型图,户型图上标有尺寸,并用红、蓝两种着色区分“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的位置。其中三个飘窗为全赠送面积,阳台、景观阳台、生活阳台、入户花园为半赠送面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公共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定为准)。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补交面积差价款2804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购房款交款凭证、涉案房产契税交税凭证、广告宣传资料户型鉴赏、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亮亮.腾龙府小区业主对开发商的正当诉求的答复意见》、(2020)桂民审442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测绘报告、催缴补差通知、不动产证明、腾龙府小区规划验收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证明、通知、律师催收函,本院依职权调查的涉案小区业主向博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的信访材料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向原告交付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原告刘振明、庞秀萍与被告美力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涉案不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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