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2026-04-16

东城同居期间抚恤金分割:非近亲属无权主张的法律解析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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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同居8年,男友去世后引发的财产纠纷

田贵芳与柳德滨于2009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柳德滨去世后,田贵芳以“为柳德滨购房垫付26万余元”为由,将柳德滨的父亲柳树山、母亲王玉翠、儿子柳拂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除了“购房款是否应返还”外,还涉及柳德滨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96177.38元——田贵芳认为自己作为同居伴侣有权分割该抚恤金,但法院最终未支持这一主张(注:一审、二审判决均未将抚恤金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处理)。

二、核心法律问题:抚恤金到底是不是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恤金≠遗产,二者的法律性质、分配原则有本质区别:

1. 抚恤金的法律性质: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生活补助

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或社保机构,在公民死亡后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目的是抚慰死者家属、保障其基本生活,具有人身专属性。

本案中,柳德滨的抚恤金96177.38元由其父亲、母亲、儿子领取,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三类亲属是法定的“近亲属”,而田贵芳作为“同居伴侣”,既非法定配偶,也不属于近亲属范畴,无权主张分割。

2. 遗产的法律性质: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房产、存款、公积金等),其分配需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本案中,柳德滨的房产、公积金余额等属于遗产,法院判决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返还田贵芳垫付的购房款,正是基于遗产的“可继承性”;但抚恤金因不属于遗产,自然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这些细节决定你是否有权分抚恤金

结合本案及类似纠纷,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问题”及关键细节如下:

痛点1:同居伴侣/前配偶能分抚恤金吗?

关键词:法定近亲属范围、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

  • 法定近亲属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045条);
  • 同居关系(即使同居多年)不产生法律上的“配偶”权利,前配偶因婚姻关系解除也不再是近亲属;
  • 结论:除非死者生前明确指定同居伴侣为抚恤金受益人(需有书面材料),否则同居伴侣无权分割。

痛点2:抚恤金分配时,哪些亲属有优先权?

关键词: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依赖程度
抚恤金分配不适用“平均分割”,而是优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依赖其抚养的近亲属

  • 如本案中柳德滨的父母年迈、儿子可能尚未成年,他们对抚恤金的依赖程度更高,故优先领取;
  • 若近亲属之间对分配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痛点3:抚恤金与遗产的“重叠”处理

关键词:遗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

  • 遗产需先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如本案中田贵芳垫付的购房款),再由继承人分割;
  •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无需用于清偿死者债务,直接发放给近亲属;
  • 误区提醒:很多人误以为“抚恤金可以抵债务”,这是法律认知错误——抚恤金是给家属的“安慰金”,不能被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

四、法院判决的启示:抚恤金分割的3个法律要点

  1. 主体限制:只有法定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有权领取抚恤金,非近亲属(同居伴侣、朋友等)无权主张;
  2. 性质特殊:抚恤金是“精神抚慰+生活补助”,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按遗产继承规则分配;
  3. 分配原则:优先照顾与死者共同生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五、一句话问答

  1. 问:我和男友同居5年,他去世后单位发的抚恤金我能分吗?
    答:不能,同居关系不构成法定近亲属,抚恤金仅发放给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2. 问:父亲去世后,抚恤金和遗产都有,我能先拿抚恤金再分遗产吗?
    答:可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无需用于清偿父亲生前债务,可直接领取。

  3. 问:母亲去世后,我和哥哥因抚恤金分配吵架,法院会怎么判?
    答:法院会根据你和哥哥与母亲生前的共同生活情况、依赖程度等,优先照顾更需要的一方。

  4. 问:丈夫的抚恤金被他父母领走了,我作为妻子能要回来吗?
    答:能,配偶属于法定近亲属,有权参与抚恤金分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5民终7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拂阳,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树山,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翠,女,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贵芳,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拂阳、上诉人柳树山、上诉人王玉翠因与被上诉人田贵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通知,柳拂阳、柳树山与王玉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强、被上诉人田贵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拂阳、柳树山、王玉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上诉人在柳德滨的遗产范围内支付田贵芳260522.88元变更为支付140522.88元;2、上诉人不应支付利息。主要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蓝光广场团购费”2万元为田贵芳交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田贵芳举的证据是重庆加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启耀家用电器的刷卡消费单据不能证明是支付的蓝光广场团购费2万元。2、一审判决未将柳德滨在购房期间支付田贵芳的10万元款项作为柳德滨支付的购房款予以扣除,是错误的。柳德滨购买房屋发生在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6日之间,所有款项均是通过田贵芳银行卡刷卡交纳,而柳德滨给付的10万元正是在这一期间,双方无其他往来,该10万元应作为柳德滨支付的购房款。3、一审判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田贵芳的资金占用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是借款纠纷,在析产之前,田贵芳与柳德滨之间不存在资金占用费的问题。
田贵芳答辩:1、一审举示了证据证明由田贵芳刷卡交纳的2万元团购费,收款人是加派科技和企耀公司,当时签订的是购房意向申请书,开发商收的是团购费,并不是购房款,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规避收取定金的手段,收款不会显示是开发商的账户名。一审向法院申请了调查这2万元的去向,一审法官询问了开发商,确定是田贵芳交纳的2万团购费。2、关于购房款10万元,房屋订购意向书是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当时仅支付了2万元团购费,柳德滨于2015年4月转10万元给田贵芳,而真正支付所有购房款是2015年8月以后,中间相差4个月,如果这10万是购房款,柳德滨不需要在2015年4月份就将购房款转给田贵芳,而且房屋登记姓名就是登记的柳德滨,也不需要转给田贵芳以后再由田贵芳转给开发商,不符合交易习惯。双方同居8年之久,虽无夫妻之名,但早已有夫妻之实。双方同居以后一直是住在田贵芳的房子里的,平时柳德滨并没有对家庭作多大贡献,这10万元是柳德滨给田贵芳的家庭开支。一审中我方举示了证据证明在两人同居期间,柳德滨以田贵芳的名义从田贵芳银行卡取现13.3万元,即使不认为10万元是双方生活开支,也应该认为是生活往来的偿还。再次,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10万就是购房款,上诉人认为是购房款应该举示相应证据来证明。3、资金占用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到柳德滨和田贵芳所在的中天物业调查过,中天公司也出具过两个人的收入证明,均可以证实柳德滨是该公司的物管人员,月收入2000-3000元,田贵芳是该公司的项目工程师,收入是柳德滨的几倍,两个同居期间,柳德滨的生活开支、赡养两个老人,以及抚养柳拂阳,都是田贵芳在承担。根据柳德滨的收入情况,他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屋,该房屋实际是田贵芳买的,因为田贵芳名下已经有房子了,不能享受贷款利率优惠,才写的柳德滨名字。因为双方相互信任,才没有签订协议,房屋首付90%以上都是田贵芳支付的,现在房屋已经较大幅度增值,如果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判决,应当根据房屋现有的市场价进行析产,加上田贵芳已经支付的26万元,才是田贵芳应该得到的补偿。田贵芳考虑到柳德滨已去世,经过慎重考虑而没有再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贵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柳拂阳、柳树山、王玉翠向田贵芳返还为柳德滨购买重庆市大渡口区湖榕路22号某房屋而支付的购房款256622.9元和银行按揭还款15400元,合计272022.9元,并从田贵芳交款之日至三被告还款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柳树山系柳德滨的父亲,王玉翠系柳德滨的母亲,柳拂阳系柳德滨与前妻张怡的婚生子。
柳德滨与田贵芳于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居住在田贵芳名下的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70号2栋42号房屋。2016年5月22日,柳德滨死亡。柳德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家属姓名田贵芳”。
2015年3月18日,柳德滨签署了《蓝光中央广场“VIP”申请表》一份,意向购买蓝光中央广场B1户型房屋,该意向申请书中载明有“住宅缴2万元抵10万元”等内容。同日,柳德滨分别向重庆云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重庆首润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各支付了“蓝光中央广场团购费”1万元。该两笔款项系由田贵芳用其浦发银行账号为622521090163XXXX的银行卡刷卡支付。
2015年8月24日,田贵芳用其浦发银行账号为622521090163XXXX的银行卡向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刷卡支付2万元。
2015年8月29日,柳德滨与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柳德滨以总价867953元向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重庆市大渡口区湖榕路22号某房屋,建筑面积84.94平方米,套内面积64.35平方米购房款首付260953元,余款607000元由柳德滨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贷款。前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9月28日进行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柳德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柳德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607000元用于购买重庆市大渡口区湖榕路22号某房屋,并以此房屋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庭审中,柳树山、王玉翠、柳拂阳陈述,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的按揭还款已于2016年9月30日与贷款银行协调后暂停了,每月还款金额约7000元。
2015年8月29日,田贵芳用其浦发银行账号为622521090163XXXX的银行卡向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刷卡支付66622.88元。2015年8月29日,柳德滨用其浦发银行账号为622521090337XXXX的银行卡向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刷卡支付4万元。2015年8月29日,田贵芳用其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2310002022XXXX的银行卡向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刷卡支付15万元。2015年8月29日,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向柳德滨开具《收据》一份,载明收2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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