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2026-04-16

东城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的核心考量

一、案情回顾:同居分手引发的抚养权争夺战

2019年,穆某与郇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先后于2019年6月生育大女儿郇某丁,2021年10月生育小女儿郇某丙。2025年双方分手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协商无果,穆某诉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小女儿郇某丙随自己生活,大女儿郇某丁随郇某甲生活。

被告郇某甲辩称:原告经济和家庭条件无能力抚养子女,要求独自抚养两个女儿,且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二、法院判决:为何小女儿抚养权归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女儿郇某丙随母亲生活,大女儿郇某丁随父亲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判决的核心依据集中在以下3个关键点:

1.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标准,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不会因“非婚生”身份降低母亲(或父亲)的抚养权优先级。

2.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核心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离婚(或同居分手)后,子女抚养权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中,小女儿郇某丙2021年出生,2025年诉讼时年仅4岁(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即便超过两周岁,法院也会优先考虑“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母亲作为主要照料者,更易保障幼儿的情感需求和生活习惯延续。

3. 经济条件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被告主张“原告经济条件差”,但法院未将此作为否决母亲抚养权的依据。司法实践中,经济能力只是参考因素之一,更重要的是“抚养意愿、陪伴时间、亲子关系紧密度”:穆某作为母亲主动起诉争取抚养权,证明其有强烈的抚养意愿;而幼儿对母亲的依赖程度(如哺乳、日常照料),也是法院倾斜判决的关键。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痛点关键词”及应对建议

结合本案及同类案件,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需提前做好准备:

| 痛点关键词 | 核心问题 | 应对建议 |
|-------------------|-------------------------------------------|--------------------------------------------------------------------------|
| 抚养权优先级 | 母亲是否天然更占优势?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几乎“默认优先”;两周岁以上需举证“自己更适合抚养”(如陪伴时间、教育资源)。 |
| 经济条件举证 | 收入低会失去抚养权吗? | 无需“高收入”,但需证明“有稳定收入来源”(如工资流水、就业证明),能保障子女基本生活。 |
| 子女意愿影响 | 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选? | 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必须尊重其真实意愿——需提前与孩子沟通,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询问孩子。 |
| 抚养费支付 | 非直接抚养方必须给抚养费吗? |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
| 证据收集 | 哪些证据能帮自己争取抚养权? | ① 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DNA鉴定);② 日常照料证据(照片、视频、学校/医院签字记录);③ 经济能力证明(工资单、存款);④ 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如家暴、酗酒、无暇陪伴)。 |

四、一句话问答: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常见问题

  1. 非婚生子女的母亲,一定能拿到抚养权吗?
    答: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归母亲;两周岁以上需看“最有利于子女”的实际情况,并非绝对。

  2. 男方经济条件比女方好,法院会优先判男方吗?
    答:不会,经济条件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陪伴、照料能力更重要。

  3.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能要求一次性支付吗?
    答:可以提出,但需对方有一次性支付能力,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通常按月支付)。

  4. 同居分手时,双方私下签订的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答: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损害子女利益),协议有效;但一方反悔时,法院仍会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重新判定。

  5. 男方不认非婚生子女,怎么办?
    答:女方可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后,男方需承担抚养义务。

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1322民初16233号
原告:穆某,女,1999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铮,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郇某甲,男,2001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某乙,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系被告父亲)。
原告穆某诉被告郇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辛晖独任审判,于2025年11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铮、被告郇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女孩郇某丙随原告生活,生育女孩郇某丁随被告生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19日生育女儿郇某丁,于2021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郇某丙。后原、被告因故分手。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子女抚养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郇某甲辩称,原告经济和家庭条件都无能力抚养子女,被告要求抚养两子女,不需要原告给付子女抚养,不同意女孩郇某丙随原告生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9年6月19日生育女儿郇某丁,于2021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郇某丙。后原、被告因故分手,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女儿郇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双方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作为母亲,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院根据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和生活现状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考虑。双方所生育女儿郇某丁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生育女儿郇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各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各抚养人各自承担。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生育女儿郇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原、被告生育女儿郇某丁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辛晖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思思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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