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后租合同有效却履行不能?装修损失分担的3个痛点
一、案情回顾:租来的场地突然被收回,装修损失谁来赔?
2013年,孔令奇(上诉人)与赵秦蜀(被上诉人)签订《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租下消防支队下属土地开办汽车服务公司,租期10年。孔令奇投入80余万元装修改造后,因国家军产停止有偿服务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原出租方消防支队收回土地,导致孔令奇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孔令奇认为自己的装修损失应由赵秦蜀全额赔偿,遂起诉要求赔偿120余万元;赵秦蜀则以“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损失由政府赔偿”为由拒绝。一审法院驳回孔令奇诉求,二审法院改判赵秦蜀承担50%损失(约40.6万元)。
二、核心争议:后租合同有效但履行不能,损失怎么分?
1. 合同“有效”≠“一定能履行”
本案中,孔令奇与赵秦蜀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法),但因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履行不能”。
⚠️ 痛点关键词:政策不可抗力、合同有效但履行不能、租赁目的落空
2.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谁优先?
赵秦蜀主张“合同第九条约定不可抗力损失由政府赔偿,我不担责”,但二审法院认为:
- 合同约定“政府赔偿款按比例分”,但政府未实际支付赔偿款时,不能以此免除出租方的公平分担义务;
-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按公平原则分担。
⚠️ 痛点关键词:合同约定效力边界、公平分担原则、装饰装修残值
3. 损失认定:哪些费用能算“实际损失”?
孔令奇最初主张120余万元损失,但鉴定机构最终核减为81万余元(剔除举升机、大梁校正仪等可移动设备——这类设备不属于“附合装饰装修物”,不能计入损失)。
⚠️ 痛点关键词:附合装饰装修物、可移动设备排除、司法鉴定残值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3个痛点解答
痛点1:“我的合同是有效的,为什么说不能履行就不能履行?”
答:合同有效仅代表“合同本身合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变化(如政策调整、征收拆迁)时,法律允许解除合同——这就是“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
痛点2:“合同里写了‘不可抗力损失由政府赔’,房东真的不用管?”
答:不一定。如果政府未实际支付赔偿款,或合同约定模糊,法院会按“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本案就是典型)。建议签合同时明确:“若政府未赔偿,损失如何分担”。
痛点3:“我装修花了100万,法院为什么只认80万?”
答:损失认定以“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为准——即装修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且可移动设备(如空调、机器)不能算入(你可以搬走继续使用)。
四、律师提醒:避免“有效合同履行不能”的3个建议
- 签合同前查“权利来源”:确认房东是否有权出租(如本案中赵秦蜀是从消防支队转租,需注意原合同是否允许转租);
-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若因政策/拆迁导致合同解除,损失分担方式”(不要只写“由政府赔偿”);
- 保留装修证据: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照片视频等,便于日后鉴定损失。
相关一句话问答
-
问:后租合同有效但因政策被收回,房东必须赔偿我的装修损失吗?
答:不一定,需看合同约定和政府赔偿情况,通常按公平原则分担。 -
问:我租的场地被政府征收,可移动的设备损失能找房东赔吗?
答:不能,可移动设备不属于“附合装饰装修物”,需自行处理。 -
问:合同里写了“不可抗力损失自负”,法院会支持吗?
答:若显失公平(如损失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法院可能调整为公平分担。 -
问:政府还没给赔偿款,我能先起诉房东要损失吗?
答:可以,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不用等政府赔偿到位。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5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孔令奇,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锋,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秦蜀,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任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令奇因与被上诉人赵秦蜀、原审被告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8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令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锋、被上诉人赵秦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原审被告消防支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孔令奇、被上诉人赵秦蜀、原审被告消防支队法定代表人马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令奇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尊重客观事实,曲解案件事实,割裂了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富平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九条第二款的适用错误。2、上诉人现在所遭受的损失是现实存在的,在双方于《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在政府赔偿后才可主张损失的情况下,从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上诉人可随时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赵秦蜀答辩称,1.一审判决的观点是《民法总则》180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但书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另外情形,应适用不可抗力的一般性规定。而不可抗力免责之规定,普适于违约责任、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改变“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改变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该合同第九条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就是约定大于法定的具体体现。而不是被上诉人所理解的“认定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其次,上诉人针对所签订的《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自己又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政府已将涉案土地收回,”二是“政府已现实向双方当事人支付了赔偿款。”若设定的条件实现,上诉人还会起诉被上诉人吗?2、上诉人认为所遭受的损失是现实存在的,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房租又不腾房被上诉人的损失也是现实存在的,上诉人又附带条件说在双方《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在政府赔偿后才可主张损失的情况下,可随时起诉。《民法总则》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上诉人起诉是其权利,但必须有理有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的原因由政府赔偿,上诉人又想让被上诉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
消防支队述称: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与消防支队不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土地被政府收回,上诉人要求消防支队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孔令奇向一审院提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解除《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1209303.4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秦蜀能否以合同解除系因孔令奇违约在先或不可抗力所导致而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秦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6)陕0528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5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孔令奇及消防支队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赵秦蜀与孔令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定,由于国家军产停止有偿服务的政策调整,《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属履行不能,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院遂作出(2016)陕0528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孔令奇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陕05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本案《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也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其次,双方在《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也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赵秦蜀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孔令奇应当享有的赔偿款,即孔令奇经营期间出资添附的建筑物赔偿款的一半。对于孔令奇可能超出赔偿款以外的,或已经发生、逾期产生的损失,赵秦蜀均不承担责任。综上,不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赵秦蜀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孔令奇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消防支队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本院亦不再进行认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令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原告孔令奇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消防支队提交资产移交调拨清单,证明涉案土地及债权债务已经移交富平县政府。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1995年元月1日,消防支队下属单位富平县公安消防中队与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六处(负责人赵崇忍)签订《合同书》,富平县公安消防中队将其“东从现在消防队大门门墩向西至县交通局围墙,总宽度为28.3M;长由前围墙至消防队后院围墙,总长度为67.4M,共计面积1907㎡”的土地租赁与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六处,年租金6000元,租赁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六处占有涉案土地。2013年4月30日,被上诉人赵秦蜀(赵崇忍之子)将涉案土地中“东至消防队围墙,西至原废站西界墙,南至铁路住宅区界墙,北至车站大街”部分租赁给上诉人孔令奇,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年租金75000元,用于开办“富平县奥博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约定:赵秦蜀将富平县消防中队西边院内部分场地及房屋租赁给孔令奇使用,年租金为 75000 元,租金实行两年支付制。第九条2、如本场地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拒的政府行为出现搬迁、改造,双方同意按以下分类执行(1)涉及该场地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赔偿归甲方享有。(2)涉及地面建筑物部分的,对于乙方经营期间出资添附的建筑物甲乙双方对半分配赔偿款,对于甲方本来原有的建筑物的赔偿属甲方一方享有。(3)若针对企业经营模式对行业经营损失予以赔偿,赔偿款双方...
更多推荐文章

南宁酒店转租纠纷中混合合同租赁部分效力与责任认定

南宁征收补偿协议权利让渡条款效力认定的关键要点解析

南宁混合合同中租赁部分界定: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如何认定?

南宁擅自转租后锁门解约?法院判:合法解除要这样做

南宁租期届满租金调整争议:承租人拒搬的法律后果

南宁退租扣押金引纠纷:自然损耗不属承租人赔偿责任

南宁擅自转租后次承租人不腾房,承租人需担责吗?

南宁集体土地出租未走民主程序?法院判合同无效!

南宁出租人干扰使用?餐饮店主火灾索赔停业损失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