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4-16

南宁保修期内开发商拒付货款的法律边界与维权要点

——从一起砂浆买卖合同纠纷看工程保修条款的法律风险

一、案件核心争议:保修期是否能成为开发商拒付货款的“挡箭牌”?

2021年,中建一局因承建青岛金茂智慧新城A3地块项目,与百世合公司签订《砂浆采购供应合同》,约定采购工程所需砂浆。百世合公司依约供货后,中建一局仅支付30万元货款,剩余122万余元迟迟未付。

中建一局的核心抗辩理由是:合同约定“剩余货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而工程保修期未届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工程2022年9月竣工,保修期尚未结束),故不应支付全款。

但法院最终判决中建一局需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理由是:合同中“保修期满”等付款节点期限不明确,且受建设方结算等案外因素影响大,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供货方可随时要求付款。

二、开发商保修期责任的3个核心痛点解析

1. 保修条款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工具

本案中,中建一局试图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付货款,但法院明确:若付款节点依赖“建设方结算完成”“保修期满”等模糊条件,且该条件无法由供货方控制(如建设方拖延结算),则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供货方可通过诉讼主张全款。

痛点关键词:模糊付款节点、案外因素依赖、履行期限不明、随时主张付款

2. 保修期的法定边界:不是“开发商想定多久就多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工程各部分保修期有法定最低标准: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通常50年以上);
  • 屋面防水/防渗漏:5年;
  • 供热供冷系统:2个采暖/供冷期;
  • 电气/给排水/装修工程:2年。

注意:开发商与供应商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法定最低标准,但约定更长则有效。若合同未明确保修期,默认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

痛点关键词:法定最低保修期、约定保修期效力、未约定保修期的推定

3. 质量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在谁?

若开发商以“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付货款,需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如砂浆强度不达标、墙面开裂等);
  • 证明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
  • 证明缺陷并非因施工不当、业主使用不当导致。

本案中,中建一局未提供任何砂浆质量缺陷的证据,仅以“保修期未届满”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痛点关键词:质量缺陷举证责任、施工不当免责、业主使用不当免责

三、当事人维权的4个关键动作

  1. 明确合同条款: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前,务必细化付款节点(如“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避免“待结算完成”“待保修期满”等模糊表述;
  2. 留存验收证据:供货/完工后,要求开发商签署《验收单》《结算单》,明确货物/工程合格;
  3. 主动催告付款:若开发商以“保修期”为由拖延,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如EMS快递单、邮件记录);
  4. 及时诉讼维权:若催告后仍不付款,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履行期限不明”并要求全款支付。

四、一句话问答

  1. 开发商以“保修期未届满”拒付货款,合法吗?
    答:若付款节点约定模糊且受案外因素影响,法院可能认定履行期限不明,支持供货方的全款主张。

  2. 合同未约定保修期,默认保修期是多久?
    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如装修工程2年)。

  3. 开发商主张货物有质量缺陷,需提供什么证据?
    答:需证明货物不符合约定、缺陷在保修期内,且非施工/使用不当导致。

  4. 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答:按合同约定(如本案约定“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限10%”),无约定则按LPR计算。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9513号
原告:青岛百世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伟,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百世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合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世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伟、吕岩,被告中建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世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浆货款1226429.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承建青岛金茂智慧新城A3地块(二期工程)项目向原告购买砂浆,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依法公判。
中建一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关于货款,我司承担支付80%的责任,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第三款,采购方承建的工程竣工后付至货款的80%,待采购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完成后并且供方提供所有证明后付至货款的95%,剩余货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无利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结算单显示,该结算仅作为过程对账使用,不作为最终结算,且我司与建设方没有完成结算,加之法律规定保修期至少两年,未届满,故不应承担支付全款的责任。二、关于违约金,合同通用条款第6条第8款约定违约金,采购方未能按照合同付款,除了应付供给方货款外,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起诉仲裁当日延迟支付货款的10%。三、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供委托合同发票,我司不应当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砂浆采购供应合同》及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6日,中建一局(采购方)与百世合公司(供方)签订《砂浆采购供应合同》,约定中建一局向百世合公司采购青岛金茂智慧新城A3地块项目(二期工程)所需砂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4、合同数量计量规则:约定产品数量为暂定(固定/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采购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四、付款及结算......2、结算数量:以采购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3、货款支付时间及比例:(1)本工程无预付款,货款为该批物资结算日起满三个月支付,支付该批物资货款60%,采购方承建的工程竣工后付至所到货物货款的80%,待采购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完成并且供方提供所有资料后付至货物货款的90%,剩余货款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利息)。”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六、违约......8、采购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除了应付给供方货物货款外,应另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仲裁当日迟延支付所欠货款的10%。”
合同签订后,百世合公司向中建一局供应砂浆。双方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签署结算单13份,结算金额为1526429.95元。双方均认可中建一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百世合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
庭审中,百世合公司提交青岛金茂智慧新城A3地块项目(二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最终签字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9月5日。
百世合公司主张合同中未约定保修期,砂浆大部分用于墙面,只要竣工验收时墙面不干裂即为合格。中建一局主张涉案工程于2022年9月竣工,其与建设方尚在办理结算,具体完成时间无法估计。
另查,百世合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中建一局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为提供保全担保,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4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百世合公司与中建一局自愿签署《砂浆采购供应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签署的结算单,供货总金额为1526429.95元,中建一局已向百世合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尚余货款1226429.95元未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待采购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完成”“保修期满”等节点按比例付款,中建一局辩称按合同约定现应支付至总价款的80%。但根据庭审情况,上述付款节点所对应的期限并不明确,且受案外因素影响较大,应认定双方约定的付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百世合公司可随时要求履行,故百世合公司要求中建一局支付剩余货款1226429.9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当日迟延支付所欠货款的10%,故根据该约定,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本院确定中建一局以1226429.95元为基数,自收到起诉书之日(2023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22642.995元。
关于担保费1040元,双方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青岛百世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26429.95元;
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青岛百世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642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22642.995元);
三、驳回青岛百世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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