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同居期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这样判
赵明军律师
北京赵明军・离婚纠纷 ——17 年法律经验,9 年专注离婚纠纷,专办高净值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疑难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赵明军律师,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离婚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 17 年,其中自 2016 年起专攻离婚纠纷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 9 年。赵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后于石家庄陆军学院完成系统法律实务研习,曾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第 12 期预备法官培训班并以优异成绩结业,具备深厚的司法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其曾担任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多次荣获 “院办案标兵” 称号,后受聘担任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长期参与社会纠纷化解工作。 赵明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定期为北京市妇联、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 “离婚财产风险隔离与证据固化” 专题。其主笔的《离婚诉讼中房产增值分割的裁判规则研判》《跨境离婚财产争议的证据链搭建路径》等实务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实务平台》《法治北京》等刊物。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赵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离婚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专项团队,由赵明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离婚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追踪取证专项组、合规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京市多家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赵明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标的离婚纠纷案件 30 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股权分割、家族企业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境外资产隐匿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赵明军律师个人荣膺 “北京市东城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获评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赵明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离婚纠纷相关案件 218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离婚纠纷 162 件,离婚后财产纠纷 28 件,抚养权纠纷 18 件,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6 件,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纠纷 2 件,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 2 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家族企业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 38 件。 典型案例一(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与抚养权) 案件情节关键词:出轨、家暴、房产分割、股权、存款转移、抚养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诉前谈判、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判决准予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多分婚内共同财产 赵律师代理原告王女士诉被告张先生离婚纠纷案。双方结婚 12 年,育有一子,因被告长期出轨、家暴,且转移婚内存款 200 万元,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价值 350 万元房产、公司股权及存款,总价值约 680 万元)。赵律师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成功锁定存款转移证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及股权。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包括家暴报警记录、医院伤情诊断证明、出轨聊天记录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500 元;因被告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判决原告分得 60% 的共同财产(约 408 万元),并支持原告主张的家暴损害赔偿 5 万元。该案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称赞 “专业细致,维权有力”。 典型案例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大额股权分割) 案件情节关键词:股权、涉案金额、到期债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庭审可视化呈现、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判决准予分割、全额回款 赵律师代理被告李先生应诉前妻王女士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离婚调解书未涉及李先生名下公司股权(价值约 1200 万元)及到期债权 200 万元。王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赵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公司经营流水图表,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李先生支付王女士股权折价款 600 万元及到期债权 100 万元,当事人全额履行,案件执结。 典型案例三(抚养权纠纷・涉外因素) 案件情节关键词:抚养权、跨境离婚、子女意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质证、证据链闭环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争取子女抚养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赵律师代理原告刘女士诉被告美籍华人陈先生抚养权纠纷案。双方育有一女(8 岁),被告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且计划带孩子赴美定居,要求获得抚养权。赵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原告长期陪伴孩子、提供稳定教育环境的证据,包括学校老师证言、社区证明、孩子意愿表达录音等,形成证据链闭环。庭前尝试组织调解未果,庭审中充分论证 “维持子女成长环境稳定性” 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抚养权归原告,驳回被告全部诉请,并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 3000 元。当事人赠送锦旗 “专业负责,守护孩子未来”。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赵明军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赵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 封、定制锦旗 1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96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 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配偶财产转移、复杂股权分割或跨境抚养权争议,欢迎预约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 86 号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北京赵明军离婚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这是很多情侣分手后都会面临的痛点问题。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就清晰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约定的转账,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会被直接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下面我们结合判决书细节,拆解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和维权要点。
一、案件还原:42万转账的“借款”与“赠与”之争
1. 原告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借款,分手应返还”
原告罗超称,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与被告齐娇交往期间,齐娇以还信用卡、房贷、买手镯等理由向其转账425569元,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现齐娇提出分手,应返还全部款项。
2. 被告抗辩:“转账是同居生活开支,部分是赠与”
被告齐娇辩称:
- 双方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同居,转账多为100-1000元的小额、频繁支出,属于共同生活开支;
- 转账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字,明显是情侣间的赠与;
- 罗超起诉后仍主动转款1600元求复合,进一步证明转账并非借款。
3. 法院认定:部分转账为赠与,部分需酌情返还
法院最终认定:
- 赠与部分:28笔含“520”“1314”的转账(共24882元)属于赠与,无需返还;
- 共同开支部分:扣除赠与和被告向原告的转账后,剩余268120.66元为同居期间共同支出,结合同居时长(2年半),酌情判决被告返还168000元;
- 借款不成立:原告未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借款合意”证据,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核心痛点拆解:哪些转账会被认定为“赠与”?
情侣转账纠纷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哪些钱不用还”“哪些钱必须还”。结合本案和司法实践,以下细节是判断“赠与”的关键:
1. 特殊数字转账:直接认定为赠与
本案中,“520”“1314”等具有浪漫寓意的转账,法院直接认定为“为增进感情的赠与”,无需返还。类似的还有“999”“1314520”等,只要是社会公认的“示爱数字”,几乎都会被认定为赠与。
2. 小额频繁转账:优先推定为共同生活开支
如果转账是100元、500元、1000元等小额,且发生在同居/恋爱期间、次数频繁,法院会优先认为是“日常消费支出”,而非借款。比如本案中罗超的多数转账符合这一特征,最终被扣除了合理开支部分。
3. 无“借款合意”的转账:不认定为借款
原告主张“借款”必须提供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借”“还”)。本案中罗超仅提供转账记录,未证明双方有借款约定,因此法院不支持“民间借贷”的主张。
4. 分手后的“求复合转账”:进一步削弱借款主张
罗超在起诉后仍向齐娇转款1600元,齐娇退还后明确分手——这一行为直接证明转账是“维系感情的自愿支出”,而非借款。
三、维权指南:情侣转账纠纷如何举证?
如果面临类似纠纷,无论你是主张返还的一方,还是被主张的一方,都需要针对性举证:
🔹 主张返还的一方(原告):
- 核心证据:借条、欠条、聊天记录(明确“借款”“还款”约定)、转账备注(如“借款”);
- 辅助证据:转账时的沟通记录(如“这笔钱是借给你还房贷的”)、被告承认借款的录音/短信。
🔹 主张赠与/共同开支的一方(被告):
- 核心证据:特殊数字转账记录、同居证明(租房合同、共同消费凭证)、双方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
- 辅助证据:原告分手后求复合的转账记录、双方关于“共同生活开支”的沟通记录。
四、一句话问答
-
恋爱期间转的“520”“1314”需要还吗?
答:不需要,属于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 -
同居期间的小额频繁转账,分手后要还吗?
答:优先推定为共同生活开支,无需全额返还,法院会结合同居时长酌情处理。 -
只有转账记录,能起诉对方还钱吗?
答:很难,需提供“借款合意”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否则法院可能不认定为借款。 -
分手后对方还转钱求复合,能算借款吗?
答:不能,这类转账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自愿支出,与借款无关。 -
同居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的房贷、信用卡还款,算借款吗?
答:若没有明确“借款”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或赠与,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722民初169号
原告:罗超,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被告:齐娇,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玉,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超与被告齐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超,被告齐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齐娇偿还罗超借款42556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齐娇承担。事实与理由:罗超、齐娇于2019年5月相识交往至2021年12月。期间,齐娇以还信用卡、房贷、花呗及购买手镯等理由要求罗超予以转账,罗超用自己及母亲廖俊香的微信、支付宝共向齐娇转款计425569元。罗超转款给齐娇是以结婚为目的,而齐娇每次让罗超给其转款,如不转就不准见面。现齐娇以办理房产证交契税为由要罗超再次转款20000元,如不转就分手。综上,齐娇收受罗超的转款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其应退回罗超的转账款425569元,故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罗超的合法权益。
罗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罗超、齐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齐娇向罗超借钱交购房契税。
3.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各一份,证明罗超给齐娇转款共计425569元。
4.照片一张,证明齐娇与另一男性有亲密关系。
齐娇辩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1.罗超、齐娇于2019年年初相识,同年5月建立了恋爱关系,6月初正式同居生活。2021年12月底,罗超经常殴打齐娇、毁坏齐娇个人物品及两人出租房内的共同物品,齐娇决定与罗超分手。2.罗超大约转账
150000元给齐娇,该款项已用于双方三年同居生活支出。3.齐娇在与罗超同居期间也多次转款给罗超,并给付其很多的现金。(二)罗超转给齐娇的款项,其性质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双方三年同居生活的共同开支,罗超主张该款为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消费支出,从罗超提供的转账流水可以看出,转账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次数频繁、数额较小(大多为100元~1000元等),符合日常生活支出的特征。2.从转账中部分特定数字如“520”、“1314”可以看出,双方在2019年6月~2021年12月底系情侣关系。3.从录音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在上述期间内一直同居生活。4.罗超在2022年1月5日提起诉讼后仍要求与齐娇和好,并于2022年1月9日、1月10日分别转款800元计1600元给齐娇,齐娇将该款予以退还并表示分手。5.因罗超与齐娇系情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罗超如果认为案涉款项是借款,应当负有严格举证责任,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借贷关系的成立,而罗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罗超起诉齐娇偿还借款,其原因是齐娇提出与其分手,罗超以此威胁齐娇。综上,齐娇与罗超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用于双方同居生活的共同开支,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超的诉讼请求。
齐娇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
1.光盘1张(附录音证据文字版2张);
微信聊天记录9张(2022.1.3-2022.1.30);
微信照片1张;
微信转账单1张;
5.租房合同1份;
6.收款收据17张;
证据1、4证明:罗超诉请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理由是:(1)齐娇与罗超自2019年6月起一直同居生活至2021年12月底,因罗超酒后殴打齐娇以及隐瞒婚史等缘故,齐娇提出与其分手,罗超遂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以此要挟齐娇。(2)罗超转了部分款项给齐娇,但这些款项是用于双方三年同居生活的开支,并不是借款。(3)罗超于2022年1月5日提起本起诉讼后,仍然要求与齐娇和好,并于2022年1月9日、1月10日自愿向齐娇转款计1600元,该款齐娇予以退还,并表示与其分手。
证据5、6证明:罗超与齐娇同居生活期间的部分开支。
经当庭质证,一、齐娇对罗超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均有异议,与罗超微信聊天的不是齐娇。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转账数额不予认可,罗超提交的转账单有些是重复的,且向齐娇转账的还有“廖俊香”。齐娇只收到罗超零星转款大约150000元,但该款系用于齐娇与罗超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对证据4有异议,不是齐娇的照片,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罗超对齐娇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齐娇提交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6的三性均有异议,租房合同与收款收据均不真实。
针对罗超与齐娇所列举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一、对罗超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能证明与罗超聊天的对象系齐娇,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证据3,罗超提交的转账单中的付款人有“东阳市白云沫相守电子商务商行”与“廖俊香”,因两付款人并非本案的原告主体;且罗超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两付款人的转账款系本人所有,故对付款人“东阳市白云沫相守电子商务商行”与“廖俊香”的转账款在本案中不予认定。罗超在与齐娇同居期间共向齐娇转账计299002.66元:(1)微信转账计223063元;(2)支付宝转账计75939.66元;应予以认定。对证据4,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二、对齐娇提交的证据1、2、3、4,罗超均予以认可,故予以认定。对证据5、6,齐娇虽提交了租房合同与收款收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依法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超、齐娇于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同居生活。罗超于2019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日给齐娇微信转账款计223063元;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23日给齐娇支付宝转账款计75939.66元,两项共计299002.66元。2022年1月5日,罗超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与11月29日,齐娇分别向罗超支付宝转账2000元、4000元,计6000元。另,在罗超向齐娇的转账中,涉“1314”、“520”特殊意义的转款共28笔计2488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罗超转账给齐娇时并没有“借”或者“赠与”的明确表示,故本案不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赠与合同纠纷。鉴于双方是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金钱往来,故本案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齐娇、罗超自2019年6月同居至2021年12月,期间,罗超共向齐娇转账计299002.66元,齐娇向罗超转账计6000元,两项相抵,罗超转账给齐娇的款项为293002.66元;但其中涉“1314”、“520”特殊意义的转款24882元应属赠与性质,依法应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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