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驾撞4S店玻璃免责条款无效?事故责任解析
一、真实案例:试驾撞墙,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2022年1月,王某铮父子到梅州某4S店选购汽车,签署《试乘试驾协议书》后,王某铮驾驶试驾车(粤某0****号)时操作不当,撞向4S店展厅玻璃幕墙,造成玻璃损坏(维修费27000元)。
4S店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收到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4S店)的财产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
4S店不服,将保险公司、王某铮父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赔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25000元,王某铮父子无需担责!
二、核心争议:试乘试驾中,4S店算“第三者”吗?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4S店),所以其财产损失免赔”。
但法院为何不认可?关键看3个法律要点:
1. 试驾时,“被保险人”身份会转化!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4S店是投保人,但王某铮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王某铮在试驾时也属于“被保险人”。
此时,4S店作为“被撞的玻璃所有人”,相对于王某铮(被保险人)来说,就是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财产”为由拒赔。
2. 免责条款“排除第三者范围”无效!
保险公司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9条:
格式条款若“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则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缩小“第三者”范围,免除了自己的赔偿义务,违背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初衷,因此该免责条款自始无效。
3. 4S店已尽审核义务,试驾人全责!
4S店在试驾前核查了王某铮的驾驶证(准驾车型C1F,符合要求),已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事故因王某铮操作不当导致,本应由其担责,但因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最终王某铮父子无需补充赔偿。
三、试乘试驾的5个“痛点”,你必须提前规避!
痛点1:试驾协议里的“全免责条款”有效吗?
很多4S店的《试乘试驾协议书》会写:“试驾期间一切损失由试驾人承担,4S店无责”——这类条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若未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或未口头说明,法院可能认定无效。
痛点2:试驾撞了4S店的财产,保险赔吗?
像本案中撞了展厅玻璃、展车等4S店自有财产,只要试驾人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4S店就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必须赔偿(除非有骗保等故意情形)。
痛点3:试驾人没驾照,责任谁担?
若4S店未核查驾照就允许试驾,发生事故后,4S店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试驾人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
痛点4:试驾车只买了交强险,够赔吗?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仅2000元,若撞了豪车或贵重设施,远远不够!4S店应给试驾车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建议100万以上),试驾人也可要求确认保险情况。
痛点5:试驾时4S店人员坐副驾,责任怎么分?
若副驾的4S店人员未履行指导义务(如未提醒操作要点、未指挥路线),导致事故,4S店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四、一句话问答
-
试驾撞了4S店的玻璃,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财产”拒赔,合法吗?
→ 不合法,试驾人属于“被保险人”,4S店是“第三者”,免责条款无效。 -
4S店的《试乘试驾协议书》写“一切损失由试驾人承担”,有效吗?
→ 若未加粗提示或口头说明,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试驾人无证驾驶撞了人,4S店要担责吗?
→ 要担责,因为4S店未核查驾照,存在过错。 -
试驾车只买了交强险,撞了其他车,不够赔的部分谁出?
→ 试驾人承担,若4S店有过错(如未提醒车况),也需分担。 -
试驾时副驾4S店人员没提醒刹车,导致撞墙,责任怎么分?
→ 4S店因未履行指导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
冯水满,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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