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4-24

天津试用买卖中风险转移争议:从黄金戒指案看法律认定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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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一枚黄金戒指引发的试用买卖纠纷

山东某珠宝公司通过线上平台推出“先用后付”营销活动,消费者贾某于2025年8月4日申请试用一枚4.66克3D硬金戒指(零售价4697.23元),双方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约定:

  • 试用期:2025年8月7日至8月16日(共10天)
  • 试用规则:试用期内支付使用费(每日70.46元),期满需选择“留购”(支付零售价-已付使用费)或“退还”商品
  • 违约责任:超期未支付/未退还,按未付价款15%支付违约金

贾某签收商品后,在试用期内累计支付915.98元使用费,但试用期届满后既未补付剩余价款(3781.25元),也未退还戒指。珠宝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支付留购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试用期满“不表态”=默认购买?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费用、期满后“既不买也不退”,风险与责任该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期内已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在试用期内支付使用费(属于“部分价款”范畴),且期满后继续占有戒指未退还,已构成**“视为同意购买”**的法定情形。因此,贾某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留购款,并承担违约金。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5个“痛点细节”

1. 试用期内“支付使用费”=默认购买?

  • 关键词:部分价款、事实行为
    本案中,“使用费”虽名义上是“试用成本”,但法律将其认定为“部分价款支付行为”——只要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主动支付费用(无论金额多少),即视为以实际行动同意购买,无需额外书面确认。

2. 试用期届满“不主动退货”=违约?

  • 关键词:默示推定、风险转移
    试用期满后,买受人需“主动作出选择”(留购/退还);若既不支付价款也不退货,即构成违约。此时商品风险已转移至买受人,若商品损坏/丢失,买受人需按零售价赔偿。

3. 商家能否直接主张“留购款+违约金”?

  • 关键词: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
    需满足两个条件:①合同明确约定“留购价款计算方式”(如零售价-已付费用);②违约金比例未超过法定上限(一般不超过损失的30%)。本案中15%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4. 试用商品的“质量问题”能否作为拒付理由?

  • 关键词:验收义务、7天无理由
    买受人签收商品后需及时验收(如本案中贾某确认“收到商品并认可”),若试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需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内提出并退还;期满后再以“质量不合格”拒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 商家主张“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

  • 关键词:必要支出、合同约定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则该费用属于非必要支出(如本案);反之,若合同有明确条款,法院可根据实际支出支持。

四、判决结果:买受人需承担“留购+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1. 贾某支付商品留购价款3781.25元(4697.23元-915.98元);
  2. 贾某支付违约金378.13元(3781.25元×15%);
  3. 驳回珠宝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五、一句话问答

  1.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内支付部分费用,视为同意购买吗?
    →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支付部分价款属于“视为同意购买”的法定情形。

  2. 试用期满后既不买也不退,商家能直接要求支付全款吗?
    → 需按合同约定计算“留购价款”(如零售价-已付使用费),而非直接主张全款。

  3. 试用商品损坏了,谁承担责任?
    → 试用期内由商家承担,期满后(视为购买)由买受人承担。

  4. 7天无理由退货适用于试用买卖吗?
    → 适用,但需在试用期内提出并退还商品,期满后不再适用。

  5. 商家能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吗?
    → 违约金需合同约定且比例合理;律师费需合同明确约定才可能支持。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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