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赔偿/2026-04-24

天津电视购物主播误导误购:茉莉花茶案看惩罚性赔偿边界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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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事实:两次购买引发的十倍赔偿争议

2024年3月,辽宁消费者梁某冰在抖音商城两次购买天津某文化传播公司销售的“茉莉花茶贵妃环”,共计4袋(250克/袋),花费1262元。收货后,梁某冰发现茶叶包装存在三大问题:

  1. 标签缺失关键信息:仅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2. 进货时间矛盾:商家提供的进货单显示采购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但茶叶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未生产先采购”);
  3. 分装资质存疑:商家将整箱散装茶叶拆分销售,梁某冰认为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非法分装。

梁某冰据此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十倍惩罚性赔偿(12620元),但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货退款,驳回十倍赔偿请求。梁某冰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商家承担“退一赔三”(首次购买部分)。

二、争议焦点拆解:惩罚性赔偿的“门槛”在哪里?

1. 标签瑕疵≠食品安全问题:十倍赔偿的核心前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标签瑕疵需同时满足“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才构成赔偿理由。

  • 本案标签瑕疵的性质:商家未在散装茶叶包装上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8条(散装食品需标明生产经营者信息),但二审法院认为:
    • 商家已在店铺页面公示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
    • 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可查询到企业信息,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
    • 梁某冰未举证茶叶存在“有毒有害、营养不足”等安全问题。
      因此,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无误导”的情形,不适用十倍赔偿。

2. 散装茶叶拆分销售:是否需要分装资质?

梁某冰主张商家拆分整箱茶叶属于“分装行为”,需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法院认定:

  • 商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营业执照含“散装食品销售”范围),拆分过程未改变茶叶物理/化学性质,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35条要求的“食品生产(分装)”,无需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局已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并仅因标签问题责令整改(罚款2000元以下)。

3. 知假买假是否影响赔偿?

梁某冰自认“购买既有自用目的,也有维权目的”,且首次收货后短时间内再次购买。二审法院认为:

  • 首次购买时,商家的标签瑕疵构成欺诈(未如实标注生产经营者信息),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承担“退一赔三”;
  • 二次购买时梁某冰已知晓瑕疵,不构成“被误导”,故仅支持首次购买部分的三倍赔偿(636元×3=1908元)。

三、消费者维权痛点与关键行动建议

痛点1:“标签问题”与“食品安全”的边界模糊

  • 关键词:标签瑕疵、食品安全标准、误导性、有毒有害、营养不足
  • 建议:发现标签问题后,先核查是否影响安全(如是否过期、是否有异味、是否能通过许可证号查询企业资质),而非直接主张十倍赔偿。

痛点2:“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认定争议

  • 关键词: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分装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
  • 建议:购买前查看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含“散装食品销售”),保留包装照片、销售页面截图,明确食品类型。

痛点3:“知假买假”的赔偿限制

  • 关键词:知假买假、维权目的、首次购买、二次购买
  • 建议:首次发现问题后,先固定证据(如聊天记录、收货视频),避免短时间内重复购买,以免被认定为“非善意消费”。

痛点4: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选择

  •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欺诈
  • 建议:若食品无安全问题但存在欺诈(如虚假宣传、标签误导),可主张三倍赔偿;若存在安全问题,再主张十倍赔偿。

四、一句话问答

  1. 电视购物买的食品标签漏标生产厂家,能要十倍赔偿吗?
    答:需判断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且误导消费者,若仅漏标但可通过其他渠道查询企业信息,一般不支持十倍赔偿。

  2. 商家拆分整箱散装茶叶销售,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答:若未改变茶叶性状,仅称重销售,属于散装食品销售,无需生产许可证。

  3. 明知食品有标签问题还二次购买,能要赔偿吗?
    答:首次购买可因欺诈主张三倍赔偿,二次购买因“明知瑕疵”不支持。

  4. 食品进货时间早于生产日期,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吗?
    答:需结合实际情况,若商家无法合理解释来源,可能构成欺诈,但需举证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风险才支持十倍赔偿。

  5. 散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信息?
    答:需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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