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4-24

天津互易后标的物再转让效力纠纷的法律认定与风险防范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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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互易合同的核心约定与履行争议

2019年9月,阿鲁科尔沁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闫某签订《石子购销合同》,约定闫某向某公司供应石子,某公司以新农雅居B区二期18号楼商厅(面积348.33㎡,总价250.8万元)抵偿石料款。合同特别约定:如闫某未按约定供应材料,某公司有权收回商厅

合同签订后,闫某仅供应了约150万元的石子,剩余约100万元的石子未供应。2020年4月,闫某将该商厅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高某,并要求某公司将商厅网签至高某名下。2022年,闫某的碎石厂因“散乱污”整治被关停,无法继续供应石子。某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厅。

二、争议焦点:三大核心问题的法律辨析

1.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不可抗力还是根本违约?

闫某主张:碎石厂被政府关停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

  • 合同未约定供货期限,但闫某自2024年12月起停止供应,经催告仍未恢复,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民法典》第563条)。
  • 碎石厂关停原因是“环境脏乱差”,属于企业自身管理问题,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 合同目的(供应足额石子)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2. 商厅是否应当返还?——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

闫某与高某主张:

  • 商厅已网签至高某名下,高某已实际占有,闫某“履行不能”。
  • 高某已向闫某支付200万元购房款,属于善意取得

法院认定:

  • 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违约方应承担“恢复原状”义务。某公司与闫某的合同明确约定“未足额供货可收回商厅”,该约定合法有效。
  • 高某与闫某的《商厅买卖合同》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高某可另行向闫某主张权利,但不能对抗某公司的合同权利。
  • 网签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高某未取得商厅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需“已登记”)。

3. 高某的权利如何救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高某虽已支付购房款并占有商厅,但因其并非某公司与闫某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对抗某公司的合同解除权。高某的损失应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 依据与闫某的《商厅买卖合同》,要求闫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如闫某存在欺诈(如隐瞒商厅需以足额供货为前提),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关键词解析

  1. 合同解除条件

    • 法定解除:根本违约(如长期不履行、履行不能)、不可抗力(需严格举证);
    • 约定解除:合同中需明确“未履行义务可解除并收回标的物”等条款。
  2. 互易合同风险

    • 标的物(如商厅)未完成物权转移前,出卖方保留解除权;
    • 标的物再转让需经原权利人同意,否则可能因原合同解除导致转让无效。
  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受让人善意(不知转让人无权处分);
    • 支付合理对价;
    • 已完成物权登记(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过户)。
  4.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 因违约导致履行不能,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如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 非违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需实际可行)。

四、一句话问答

  1. 互易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供货义务,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并收回标的物?
    → 可以,只要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根本违约)。

  2. 标的物网签给第三人后,原权利人还能收回吗?
    → 可以,网签不产生物权效力,原权利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返还。

  3. 第三人已支付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能否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
    → 不能,需通过与转让人的合同另行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对抗原权利人。

  4. 企业因环保整治被关停,属于不可抗力吗?
    → 不一定,需看关停原因是否因企业自身过错(如未达标),自身过错导致的关停不构成不可抗力。

  5.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承担哪些责任?
    → 恢复原状(如返还标的物)、赔偿损失(如利息、可得利益)、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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