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争议中恶意违约反诉应对指南
董志远律师
一、案件核心事实:“以房抵款”变“一房二卖”,谁该为损失买单?
2007年,沈阳某有限公司(下称“沈某甲公司”)因拖欠郑某甲水泥货款,与郑某甲达成以房抵款协议:将公司开发的馨某小区A11-461号房屋(108.43㎡,作价222281.5元)抵偿货款,并出具《以楼抵款通知单》盖章确认。
郑某甲随后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郑某乙,郑某乙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22280元。但沈某甲公司却擅自将该房屋二次出售给第三方,导致郑某乙无法取得房屋。2022年,沈阳和平区法院判决郑某甲向郑某乙返还购房款222280元及利息(自2007年10月7日起算),并承担两审诉讼费共16608元。
郑某甲据此起诉沈某甲公司,要求其支付原抵款对应的水泥货款222280元、利息及诉讼费损失。沈某甲公司反诉称:“郑某甲已收郑某乙房款,未实际损失,无诉权;利息无约定;诉讼费与本案无关。”
二、法院裁判要点:聚焦“恶意违约”的核心认定
1. 以房抵款未实际履行,基础债务仍需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甲公司以房抵款的目的是清偿水泥货款,但因公司“一房二卖”导致抵款协议无法履行,原水泥货款债务并未消灭。郑某甲向郑某乙返还购房款后,相当于沈某甲公司未实际支付该笔货款,应按原买卖合同关系支付货款。
2. 恶意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利息+诉讼费)
- 利息损失:因沈某甲公司违约,郑某甲需向郑某乙支付自2007年10月7日起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LPR),该利息属于郑某甲的直接损失,沈某甲公司应予赔偿。
- 诉讼费损失:郑某甲因沈某甲公司违约卷入与郑某乙的诉讼,产生的两审诉讼费16608元,属于“违约导致的合理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3. 二审驳回上诉人抗辩:未履行生效判决不影响诉权
沈某甲公司上诉称“郑某甲未向郑某乙实际还款,无损失”,二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郑某甲需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其占有房款期间的孳息已被利息抵消,未实际还款不代表无损失;沈某甲公司“一房二卖”是根本违约,应承担责任。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法律提示
痛点1:“以房抵款”后,出卖人单方毁约怎么办?
- 关键动作:务必要求出卖人出具书面抵款协议(如《以楼抵款通知单》)并盖章,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作价及交付时间;
- 风险防范:抵款后尽快办理房屋网签/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若出卖人违约,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痛点2:因出卖人违约卷入第三方诉讼,损失谁担?
- 核心逻辑:若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如一房二卖)导致你向第三方赔偿(房款、利息、诉讼费),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直接损失;
- 证据保留:保存与第三方的判决书、付款凭证、诉讼费票据,作为向出卖人索赔的依据。
痛点3:“未实际支付赔偿款”能否作为拒赔理由?
- 法院态度:生效判决已确认你需向第三方赔偿,即使未实际支付,该债务已形成,属于“必然损失”;出卖人以“未实际支付”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本案二审裁判)。
四、一句话问答
-
以房抵款后出卖人一房二卖,我能要回原货款吗?
答:能,抵款协议未履行的,基础债务仍存在,可要求出卖人支付原货款及利息。 -
因出卖人违约导致我赔给第三方的诉讼费,能让出卖人承担吗?
答:能,该诉讼费属于违约导致的合理损失,法院会支持。 -
出卖人说我“没实际给第三方赔钱,所以没损失”,合理吗?
答:不合理,生效判决已确定你需赔偿,即使未实际支付,损失已形成。 -
以房抵款需要注意什么?
答:必须签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信息,尽快办理网签/预告登记。 -
一房二卖的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按原抵款金额+自收款日起的利息(基准利率/LPR)+相关诉讼费/律师费(需举证)。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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