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4-25

北海烂尾楼维权: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争议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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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烂尾楼盘维权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常成为开发商抗辩的核心焦点。本文结合广西北海某烂尾楼纠纷判决书,为购房者拆解“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边界,提供精准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约定解除权期限能否限制法定解除权?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购房者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开发商往往以此主张购房者“超过除斥期间”,拒绝解除合同。

但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基础应当是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不受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案号:(2021)桂0502民初2631号)

关键逻辑拆解:

  1. 约定解除权的前提:需基于合同条款,如“逾期交房90日+15日内书面通知”,但仅适用于“可履行但逾期”的情形;
  2. 法定解除权的触发:当房屋被行政冻结、长期烂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不受约定期限限制

购房者行动步骤:

  • 收集房屋“无法交付”证据(如行政冻结文书、停工证明、开发商破产公告等);
  • 直接发函主张“法定解除权”,无需受合同约定的15日期限约束;
  • 若开发商抗辩,可引用判决书原文:“被告主张原告诉求解除合同已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实操要点:解除合同后的权益主张

1. 购房款与利息返还

判决书支持:“被告应返还购房款236327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LPR)计算利息至清偿日”

2. 哪些损失不被支持?

  • 可得利益(租金收益):需提供租赁合同、实际收款凭证等,无证据则不予支持(如本案原告主张的21269.43元被驳回);
  • 律师费、保单保函费:合同未约定且非必然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的1000元保函费、3000元律师费均被驳回)。

行动建议:

  • 保留购房发票、付款凭证,明确利息起算时间(通常为付款次日);
  • 若主张额外损失,需提前固定证据(如与第三方的租赁意向书、实际支出凭证);
  • 优先通过诉讼保全冻结开发商资产,降低执行风险。

三、延展提示:烂尾楼维权的“时效”与“执行”

1. 诉讼时效不影响法定解除权

判决书明确:“在解除合同诉求得到支持的前提下,返还购房款及违约责任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即只要合同解除诉求成立,后续权益主张不受时效限制。

2. 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开发商未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 若开发商无财产,可追加股东(如未实缴出资)或申请破产清算;
  • 关注楼盘是否被政府“保交楼”政策覆盖,可通过住建部门协调优先清偿。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桂0502民初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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