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清算债权继受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规则解析
董志远律师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继受人是否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是影响纠纷解决路径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2019)津03民终1728号判决书,解析清算程序中债权受让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清算取得债权是否受原仲裁条款约束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主张:其基于汤原县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清算取得对被上诉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的债权,亿达公司与国投公司《煤炭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而法院核心审查的是:清算程序中债权继受人是否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二、裁判核心规则与实操要点
1. 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范围
根据判决书原文,亿达公司与国投公司2013年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原则上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具有约束力。
2. 清算债权继受的法律定性
判决书指出:“张某某是亿达公司股东,其基于亿达公司清算取得亿达公司对国投公司的债权。张某某依据亿达公司与国投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提起本案之诉,并据此主张权利”。
清算程序中股东分得债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参照《仲裁法解释》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处理。
3. 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有效的三大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存在三大例外:
① 当事人另有约定;② 受让时明确反对仲裁条款;③ 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
本案中,判决书明确:“张某某作为涉诉合同债权的受让人,也是亿达公司股东、经理,其明确表述知道亿达公司与国投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已有仲裁条款,且张某某在受让债权时亦未明确反对上述仲裁约定”。因此,三大例外均不成立,仲裁条款对张某某有效。
三、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若您在清算、债权转让中遇到类似问题,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 核查原合同仲裁条款:确认原合同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以及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如仲裁机构、事项);
- 评估自身身份与知情情况:若您是原合同当事人的股东、高管,需举证证明“不知仲裁条款”或“受让时明确反对”,否则仲裁条款可能对您生效;
- 优先选择仲裁路径:若仲裁条款有效,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避免因法院主管问题被驳回起诉。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津03民终17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