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026-04-25

上海非法换汇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辨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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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解构法律适用争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吴省行的行为定性争议,即非法换汇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正是刑事辩护中需重点突破的关键问题。

一、争议焦点:非法换汇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被告人吴省行的辩护人提出,其参与的非法换汇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定罪。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非法换汇行为是否属于“市场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判决书原文:“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周汶祥等人约定的非法兑换大额外汇行为并非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故该节事实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这一认定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前提——行为必须发生在“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非法换汇行为本身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非合法的市场交易,因此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基础要件。

二、辩护思路:从法律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1. 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 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无需通过“合同”这一特定形式实施。
  • 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财产权,还破坏市场交易秩序,需以“合同”为载体,且合同需体现市场交易属性。

2. 结合本案事实的具体分析

判决书指出,吴省行参与的非法换汇行为“并非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具体而言:

  • 换汇双方约定的是“非法兑换大额港元”,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 双方虽有口头约定,但该约定并非基于合法的市场交易目的,而是为了规避外汇管制,不具备合同诈骗罪要求的“市场交易”属性。

3. 辩护策略的调整建议

若辩护人坚持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方向,需重点论证:

  • 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包括书面或口头);
  • 该“合同”是否属于“市场交易”范畴;
  • 行为是否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但结合本案事实,上述三点均难以成立。因此,更务实的辩护策略应转向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如判决书所述:“吴省行非起意者和直接实施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诈骗所得大部分被追缴和坦白情节,故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三、延展思考:类似案件的辩护要点

在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需重点关注:

  1. 行为性质的界定:区分合法市场交易与非法活动,避免错误适用合同诈骗罪。
  2. 证据链的审查: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是否体现市场交易属性。
  3. 量刑情节的挖掘:如从犯、坦白、退赃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非法金融活动中的诈骗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诈骗罪论处。辩护律师需精准把握这一界限,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沪01刑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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